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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k12498411/2017-05098
發(fā)布機構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發(fā)文日期 2017-10-16
標 題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連云港市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 號 連政辦發(fā)〔2017〕149號 主 題 詞
內容概述 《連云港市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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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政辦發(fā)〔2017〕149號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連云港市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1016

(此件公開發(fā)布)

連云港市困難家庭經濟狀況

核對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公平、公正、有效實施社會救助和扶貧開發(fā),規(guī)范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切實提高社會救助、扶貧開發(fā)工作的精準性和公信力,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99以及《中共連云港市委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陽光扶貧監(jiān)管系統(tǒng)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實施意見》(連發(fā)〔201721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在實施社會救助、扶貧開發(fā)等相關政策時,對申請或已享受相關救助、幫扶政策的城鄉(xiāng)居民個人或者家庭(以下統(tǒng)稱困難家庭),委托市、縣區(qū)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以下統(tǒng)稱核對機構)對困難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第三條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堅持屬地管理、依法核對、信息共享、協(xié)作聯(lián)動、客觀公正、保護隱私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核對工作的領導,健全工作機構,充分利用核對工作聯(lián)席會議機制,及時會商協(xié)調解決核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內安排必要核對工作經費,保障核對工作順利開展。各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牽頭、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的核對工作格局。

第五條市民政部門在市陽光扶貧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研究制定全市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做好對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工作。

縣區(qū)民政部門是同級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市、縣區(qū)核對機構,是政府批準設立的,負責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具體實施的機構,承擔同級核對系統(tǒng)平臺建設、維護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具體承擔核對委托、核對開展、核對結果反饋等工作。

第六條參與核對部門是指與困難家庭經濟狀況必要信息數據緊密相關的部門和單位。

參與核對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核對機構建立健全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核對平臺系統(tǒng),通過提供數據接口,與核對機構建立核對對象數據信息連接和交換通道,實現(xiàn)在線比對。尚不具備在線比對條件的部門及單位,可通過制作電子表格等形式進行數據交換。

參與核對部門經核對對象授權,根據核對工作要求,及時向核對機構提供與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有關的必要信息,確保數據全面、真實、完整。

第七條參與核對部門及職責內容: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戶籍人口登記、變遷、注銷、違法處罰和機動車輛擁有情況等信息。

財政部門負責提供財政供養(yǎng)人員信息。

人社部門負責提供在職、退休人員,就業(yè)、失業(yè)人員登記信息,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信息。

民政部門負責提供婚姻登記、殯葬、社會組織、領取救助金等信息。

住房部門負責提供房屋交易信息、個人住房信息(含享受保障房信息)。

國土部門負責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

教育部門負責提供就學、助學信息。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提供客運、貨運、出租汽車客運從業(yè)資質信息。

工商部門負責提供個體工商戶和企業(yè)登記注冊信息。

國稅部門負責提供個體工商戶和企業(yè)納稅等信息。

地稅部門負責提供個人納稅、個體工商戶及企業(yè)納稅等信息。

司法部門負責提供法律援助信息。

農委部門負責提供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發(fā)放信息。

農機部門負責提供農用車輛登記信息。

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提供住房公積金繳納、提取、貸款信息。

人行市中心支行負責協(xié)調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提供銀行開戶和存款信息。

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負責協(xié)調保險業(yè)金融機構提供商業(yè)保險購買繳費和獲益等信息。

殘聯(lián)負責提供殘疾人殘疾類別、等級和享受救助等信息。

總工會負責提供特困職工家庭認定和享受幫扶救助等信息。

其他未列入數據由相關部門根據核對需要及時提供。

第八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核對工作由縣區(qū)核對機構承擔;有跨縣區(qū)核對需求的,由縣區(qū)核對機構向市級核對機構提出核對申請。

第九條核對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核對,提升核對專業(yè)化程度,提高核對效率。

第十條市、縣區(qū)核對工作聯(lián)席會議由市、縣區(qū)民政部門會同同級陽光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召集。聯(lián)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

第三章核對對象及內容

第十一條核對對象是指申請享受和已享受社會救助、低收入家庭幫扶政策的家庭成員。具體核對對象認定范圍按申請事項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核對內容主要包括:核對對象的家庭基本情況,包括戶籍、婚姻、就業(yè)等信息。核對對象的可支配收入情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信息。核對對象的財產情況,包括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商業(yè)保險、房產、機動車輛、農機具等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具體核對內容按申請事項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核對程序

第十三條核對機構應堅持以信息化、實時化核對為發(fā)展方向,根據核對信息數據來源、數據特點、數據整合程度,采用與本地區(qū)核對技術與核對能力相適應的核對模式高效開展核對工作。

(一)核對系統(tǒng)自動比對。運用核對信息系統(tǒng),實現(xiàn)核對機構與相關部門數據庫對接,將需要核對的困難家庭相關數據進行系統(tǒng)自動比對。

(二)部門數據交換比對。參與核對部門按照核對機構提供的核對對象名單,做好困難家庭相關數據的核對工作,在約定時間內反饋比對結果。

(三)參與部門反向比對。委托部門將已享受社會救助、低收入農戶幫扶政策的家庭成員動態(tài)更新數據,及時提供給參與核對部門。當核對對象實名下登記的核對內容發(fā)生變動時,參與核對部門及時將變動情況推送給委托部門。

第十四條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流程一般包括:核對委托、信息獲取、開展核對和結果反饋四個階段。

(一)核對委托。委托部門向核對機構提出核對委托,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guī)定和認定標準,明確要核對的內容,并提交《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委托書》,與核對機構協(xié)定核對結果反饋形式及時限等事項。核對機構對委托核對事項進行審核評估,對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缺乏政策依據的委托不予受理。

(二)信息獲取。核對機構受理核對委托后,委托部門要根據核對機構提出的核對數據格式,在2個工作日內向核對機構提交核對對象簽訂的《連云港市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掃描件,格式見附件)和核對對象基本數據表。委托部門對提交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guī)范性負責。

核對機構對委托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包括核對授權書、數據表)應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核對規(guī)范的材料退回委托部門重新整理,并告知原因。

核對機構根據核對內容,需要相關參與核對部門協(xié)助核對的,在2個工作日內向相關參與核對部門發(fā)送核對請求,并做好相關核對數據對接。

(三)開展核對。核對機構及參與核對部門確定核對工作內容后,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guī)定和認定標準,采用與當地實際相適應的核對模式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核對工作。

(四)結果反饋。參與核對部門要在約定時間內將核對結果向核對中心反饋,并對核對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核對中心要及時將核對結果反饋委托部門。其中,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核對結果同時反饋給陽光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委托部門收到核對結果后,對存疑問題要及時提請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核查,隱瞞不報的應嚴肅追究責任。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違紀違規(guī)問題嚴肅查處問責,將核查情況及時反饋給委托部門。委托部門督促申請事項審批部門根據實際調查情況作出審批決定,對已申請或已享受相關救助、幫扶政策對象數據庫及時更新。同時,申請事項審批部門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guī)定和認定標準,組織開展困難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民主評議、信息公示等工作,確保困難家庭經濟狀況符合政策規(guī)定。

第十六條核對工作開展頻次根據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核對對象動態(tài)管理頻次確定。特殊情況下需要提高核對頻次的,需由委托部門與同級核對機構主管部門會商。

第十七條核對機構與參與核對部門和委托部門進行數據交換時,可根據具體核對事項內容簽訂核對工作協(xié)議,協(xié)定建立常態(tài)化核對機制,減少周期性核對業(yè)務交接環(huán)節(jié)。同時,核對數據交換按照誰經辦、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做好核對數據交換與核對結果反饋可留痕、可追溯。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核對機構和委托部門應按照檔案管理規(guī)定建立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核對機構和相關參與核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核對工作規(guī)范,對核對對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無關組織或者個人泄露。

第二十條核對機構和相關參與核對部門工作人員在核對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核對機構、參與核對部門及委托部門應當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jiān)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條各縣區(qū)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實施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制度,需委托核對機構對困難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的,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市民政局商市陽光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連云港市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附件


連云港市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為申請,現(xiàn)就有關事項作出如下承諾,授權并自愿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指定的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本人及家庭成員相關經濟信息的核查:

一、本人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全部真實有效,所申報的家庭收入和財產全面真實,如有虛假或隱瞞,我愿放棄申報、退繳已享受的相關救助待遇,并接受管理機關依規(guī)給予的處罰。

二、本人及全家授權并自愿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指定的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查,包括銀行、證券、保險、房產、工商、稅務、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積金中心等部門涉及的所有經濟信息。同意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

三、我們全家共同委托戶主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具體申報經辦人,其申報行為代表全家意愿。

四、本授權委托書一式二份,一份放入申報資料中,一份作為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核查依據并留檔。



連云港市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簽名)


家庭關系

身份證號碼

同意核查

簽名

備注(指模)


戶 主
























養(yǎng)

養(yǎng)

養(yǎng)































注:1、困難家庭成員須簽名并在備注欄蓋指模印(右手大拇指);

2、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簽名。

授權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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